舉報人:
為進一步開展好工作,請仔細閱讀知曉以下內容:
一、受理范圍
1.對集團公司各級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檢舉控告。
2.對集團公司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監察對象違反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等規定,涉嫌貪污受賄行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侵占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3.集團黨員、監察對象對黨紀、政務處分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對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黨風政風問題等。
二、“不受理”范圍
1.依法已經、正在、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事項或集團有關職能部門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事項。
2.舉報人僅列舉出違紀、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名稱,反映問題籠統,與被反映人不存在關聯,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無具體事實或證據,難以查證核實的無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
3.集團公司已經辦理終結,或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不服處理意見,并將涉事黨員干部一并舉報的重復舉報。
4.對于集團已經接收辦理但超出紀委受理范圍的信訪舉報內容,集團公司紀委將分辦或轉辦至集團信訪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
三、注意事項
1.舉報人須堅持實事求是,如實舉報。舉報人要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禁誣告、誹謗、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
2.舉報人反映問題應提供具體事實材料,并盡量提供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錄音、票據單據等,切忌內容空泛、道聽途說、憑空想象。
3.舉報人應當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以外的要求,不提倡重復舉報、多頭舉報、越級舉報。
4.舉報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